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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环境部正在制定文件,“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有望免责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01
时间进行到上午11点40分,距离记者会开始已经过了2个多小时,主持人表示,“最后一个问题。”
今天是2020年5月19日,地点北京西藏大厦,一年一度的“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正在这里举行。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照例要发布两会提案,呼吁解决行业痛点问题。
图为现场
最后一次的提问机会,主持人给了《环保圈》记者。记者问道:

去年两会前,“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话题争议很大,如今一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解决了没有?环境企业又是如何应对的?

会场里突然有些嘈杂,大家显然对这个话题有点共鸣,开始议论纷纷。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第一个作答,他说,去年的确提到过这个问题,当时他也明确表达了观点:环境部不该这么简单地表态,认为不管来水是否超标,都是环境企业的责任。
图为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
他说完这个话后,时任环境部水司司长张波也听到了商会的声音,有一次和赵笠钧碰到,还提起这件事。
具体到这一年问题有没有改善。赵笠钧表示:

恰恰因为环境部有了这样的表态,所以没能促使上游来水有很多改进,大家反而更觉得这是环境企业自己的责任了。

而对环境企业来讲,如果设施已经建成,上游来水超标,又有了这样一个政策导向,环境企业也只能肯定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改善出水水质了,这方面还是有所改进的。
赵笠钧最后总结道:

我还是那个观点,环境部应该慎重表态类似的问题。因为这样的表态不仅对地方排水、企业排水没有给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倒加重了环境产业的责任和压力。

赵笠钧说完,本该是环境商会执行会长、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发言的,但另一位嘉宾,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主动“抢”过了话筒。
他说,环境部还是很重视这个问题的,为这件事开了好几次会,召集地方、专家、企业等一起研讨和调研,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文件,文件的最后一稿还请他修改过。
文件的大体思路是:要规范各方的责任。地方政府方面,涉及到城建、环保等部门,要根据排污许可,根据管道纳污能力来排放;运营企业和排水企业方面,也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总之,文件对几方面的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文件发布后,可能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会有一个正面解决。
王凯军表示,文件的最后成稿,他在新冠疫情前就看到了,现在可能还在走程序,应该很快就会发布。
图为王凯军
王凯军提供的这一信息,让杨斌很是满意,他紧接着说:

环境商会的媒体见面会效果非常好,能够把行业一些问题反馈到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那里去,促进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这对环境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总之,他欢迎媒体走进环境行业,帮助行业呼吁,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02

去年两会前夕,同样是“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则是另外一番景象。
2019年3月1日,北京五洲大酒店,在“2019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赵笠钧说,一个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多方沟通博弈之下达成的最合理方案,在这件事情上环境部也应该先跟行业组织充分沟通一下,而不应该仓促下结论。
在目前这种局面中,污水处理企业显得特别弱势,最终也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杨斌也表示,污水处理厂肯定会积极做到出水水质达标,但地方政府也应对上游工业企业承担起监督和处罚的责任。
图为杨斌
他们之所以这样气愤,是因为前一天,在环境部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张波刚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表态。
环境部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

有的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请问环境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对此,张波表示:

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

图为张波
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好比说你把我撞倒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责任。你说是那个人撞你导致的,你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不能因为那个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责任。
他还表示,这个问题的背后,是PPP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
张波说,大家都要敬畏法律,污水处理厂在接受来水时就要特别小心,能保证达标处理再承担这个项目,没有把握处理达标就要谨慎接收。
在建设污水处理厂之前也应该调查评估污水来源,并在PPP合同中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哪些污水不能进,治理到什么程度才能进,不能糊里糊涂地就签合同。
前段时间一些PPP合同出现问题,多数都是因为企业老想把项目拿下来,但没有把可能产生的问题搞清楚、想明白,一旦发生问题以后又不想认帐了,互相推诿了,这就涉及到道德问题。
张波的讲话传播出去后,迅速引发行业激烈讨论。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层面讲,张波司长说的有道理。但在实际运营中,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不接收的话,污水长时间存在管道中,早晚会溢流到马路上,责任谁来承担?
监管部门为了避免上游溢流而不批准停减产,又有几个污水处理厂可以停产?
关键是发现进水超标,又不能减少进来的水量,这就难办了啊!
一位企业家还表示,上游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地方政府之间并不是简单的“路人甲乙丙”的关系,地方政府还有职责、有义务对工业企业的恶意排污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让污水处理厂直接去对工业企业追责。
这里面隐含着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存在懒政、惰政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环境企业之所以意见这么大,是因为这件事情的影响比较严重。出水超标的后果不仅仅是罚款和拘留,还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第二年的环保信用评分,并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导致企业在税收减免、信贷等各方面受到限制,整体影响可能是“千万元级”的。


03

在实际执行中,关于进水超标能否免责,以前各地一直标准不一,缺乏统一规定。
2018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
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但是,同年10月,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进水超标就没能作为免责理由。
当时,该市一家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余万元,但污水厂辩称,这是由于上游偷排导致系统崩溃造成的。但法院最终判决污水处理厂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武汉沃特科凌投资公司也曾起诉武汉市环保局,表示不接受因进水超标造成的处罚,理由是项目初期他们和环保局明确签订过免责协议,“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
但最终,法院的判决却是:协议中的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
即使是在张波司长明确表态后,地方在处理上仍然非常混乱。
2019年5月,山东省临朐县环保局做出判罚:临朐县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不明有毒废水进入,进水水质超标严重,导致总排口氨氮排放数据间歇性超标排放,决定不予处罚。
同样是山东省,2019年6月,由于郓城县市政部门对城区下水道、污水管道进行大范围清淤,造成底部大量富含磷的沉积泥混入污水,致使郓城县污水处理厂总磷指标增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的处理结果却是: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进入2020年,混乱情况依旧。
4月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政策说明会,就《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作出解读。其中规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但是,同一月内,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国中水务旗下的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却因为“运行一直不稳定,每年均有出水超标排放发生”而被市政府接管。
国中水务在公告中称: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为进水水量超负荷,进水质量恶化,进水水质远超设计标准。

结语


这一次,环境部即将发布的文件,能否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给出明确的结论,让各地在执法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非常值得期待。

按照王凯军的说法,届时,法规将对有关各方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厘清各方边界,明确各自责任,促进地方、工业企业改善来水,减轻环境企业的末端处理压力,最终提高环境治理效果。

当然,最终效果如何,还要看文件的规定,以及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切尚待观察。不管怎样,还是期待文件尽快发布,早日给环境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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